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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25]147号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2日  来源: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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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巧云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的劳动争议案件(昌劳人仲案字[2025]147号)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昌黎鼎豪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王巧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30.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303.38元、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190533.4元;二、驳回申请人王巧云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法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昌劳人仲案字[2025]14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地址: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76号,电话:0335-2022422。           

特此公告。    

 

 

昌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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