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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第二十三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及批复和一书四方案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5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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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二十三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黎县2018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1377号3、批准时间:2018年12月7日

4、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昌黎镇渟泗涧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昌黎镇渟泗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3412公顷(其中园地1.28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4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Ⅰ区片,区片价为240.0000万元/公顷(1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21.88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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