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悦民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的劳动争议案件(昌劳人仲案字〔2026〕86号)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6年9月24日依法作出裁决:一、申请人王悦民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7日终止;二、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新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悦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91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52.01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91303.3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185855.39元。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法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昌劳人仲案字〔2026〕8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地址: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76号,电话:0335-2022422。
昌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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