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省市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田间、路边、地边及村庄内外等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含杂草、树叶、垃圾)。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毁坏的,由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配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各乡镇依法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在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并将违法人员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作为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秸秆焚烧监管体系,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村级环境保护网格员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做好森林防火和秸秆禁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引导工作。生态环境、公安、林业等部门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执法。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