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昌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面积8540.18平方米,坐落于三村西山西侧,证号2002字82号,土地使用证原件已遗失,现申请遗失补发。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补发事项,对补发事项有异议的,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我单位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补发事项。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8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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