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减免规定 | 征收方式 | 责任人 | 责任 领导 |
资源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牛立嘉 | 曹建新 |
税务局(代征) |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第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1.自2014年5月1日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设军事设施的;(6)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自2015年6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水土保持费的地方收入部分。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孙立宏 | 赵林涛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 区的市城市80-180元/平米,县级市60-120元/平米,县城40-90/平米,建制镇20-50/平米。 | 1.自2006年7月1日起,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 2.从2007年8月7日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自2011年8月1日起,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自2013年11月7日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5.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6.自2016年12月7日起,(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2)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有效期五年,拟于2021年11月底前修订完毕) 7.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林海 | 赵林涛 |
税务局(代征)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办[2009]5号,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 1.从2000年4月27日起,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从2007年8月7日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10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自2013年11月7日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4.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6.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林海 | 赵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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