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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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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结合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决定开展2021年度财政票据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202112月16日至202112月31日。凡不参加本次年检的用票单位,终止财政票据含电子票据,下同的供给。

二、年检范围:各用票单位尚未核销的所有财政票据。

三、年检地点:昌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

四、年检要求:

(一)提交本年度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1、本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写明票据种类、领用票据数量、正常和作废票据数量、正常票据的合计金额;

2、本单位本年度非税收入情况:写明本年总收入(数据统计截止到2021年12月15日)和各项非税收入金额;

3、各单位领用《河北省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电子)》、《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罚没物资类财政票据的,单独写明使用情况;

4、用票单位整理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情况,并将本单位开具的正常票据和红字票据的清单详情等,造册备查;

5、本年度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说明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单位领导签字,扫描成PDF格式报送至非税邮箱。

(二)核销电子票据

1、一体化平台:用票单位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1.0版),在平台管理中选择非税收入管理,点击进入票据管理模块,选择电子票据项,选择电子票据核销申请,点击新增按钮,进入电子票据核销申请页面,勾选本年度所使用的票据,点击确认按钮,完成核销申请提交。

2、云缴费平台:用票单位登录河北非税云缴费平台,进入电子票据模块,选择票据核销,点击新增按钮,进入票据核销申请页面,勾选本年度使用票据,保存后提交申请。核销申请提交后,平台默认暂停开具票据,财政审核后方能继续开票。

(三)核销纸质财政票据(罚没物资类)

1、提交《河北省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待审核票据存根,并在系统提交核销申请。

2、待审核票据存根应按照号段整理,并装订成册。

3、各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购领、使用、保管财政票据,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并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本通知中表格可从非税股电子邮箱下载邮箱地址:clfsgl@163.com,邮箱密码:cl2983370。

昌黎县财政局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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