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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行政审批局涉企收费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2日  来源:县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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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与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水土保持
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第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昌黎县税务局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7〕173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审批局核定、税务征收
按照冀财税〔2015〕34号文件和冀财非税〔2020〕5号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住宅:61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减半收取)
昌黎县财政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3号)
凡在我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微纳配套费。
直接征收
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昌黎县税务局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审批局核定、税务征收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
监督举报电话0335-298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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