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登录 | 注册 我的信箱咨询建议县长信箱 | 退出登录 手机版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9日 来源:县财政局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