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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财政局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9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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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3号),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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