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发改局等四部门完善了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收费标准,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空置房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用户经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空置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免交空置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单位如出现房屋空置或停业,从空置或停业的次月开始免交空置或停业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餐饮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我县尚未征收餐饮服务业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全额收取;待征收餐饮服务业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相关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收取。
三、其它用户仍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价字〔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员2元/人·月。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按在职职工计算),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除外)按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4元/人·月。
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0.4元/m²·月。
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星级宾馆、酒店减半)等服务业5元/床·月。
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m²·月。
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m²·月。
8.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
9.运营车辆3.75元/车·月。
10.停车场0.5元/m²·月。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收。
参考文件见附件:县发改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发改价格〔2024〕2号)
县发改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发改价格〔2024〕2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