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3.2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7号)2023年9月3日印发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经批准出租的,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