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3.3资产处置收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7号)
第二十二条应当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产应当及时报废:
(一)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下列资产应当及时报损:
(一)涉及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转让、跨部门或者跨级次无偿划转和置换的;
(二)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注资到企业的;
(三)其他规定应当报省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市、县级有关部门需报同级政府批准的事项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纳入单位预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出租、出借收入。行政单位及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二)对外投资收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上缴的收益外,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三)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我省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留用的资产收入,留归本单位使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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