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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政策解读(十一)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0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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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利息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利息收入每季度均需上缴财政,每年据实编制利息收入预算。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利息收入每季度均需上缴财政,每年据实编制利息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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