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投标保证金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号)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号) | 政府采购投标(竞 争性 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框架协议等 ) 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 (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3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号)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4 |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交易保证金 | 河北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冀财资〔 2025〕42号) | 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参照国家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标准) | 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 按照交易公告公示的时间交纳。 | 按照交易文件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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