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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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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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