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一 | 自然资源部门 | |||||
| 1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
| 2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 4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5等:75067元/亩、112.6元/平方米; 6等 70067元/亩、105.1元/平方米; 7等 65067 元/亩、97.6元/平方米; 8等 60067元/亩、 90.1元/平方米; 9等 55067元/亩、 82.6元/平方米; 10等 50067元/亩、75.1元/平方米; 11等 45067元/亩、 67.6元/平方米; 12等 40067元/亩、 60.1元/平方米; 13等 35067元/亩、 52.6元/平方米; 14等 30067元/亩、 45.1元/平方米; 15等 25067元/亩、 37.6元/平方米。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
| 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5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税〔2016〕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秦价费字〔2017〕26号,秦价管字〔2018〕137号,昌价〔2017〕25号 |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1.2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5元。 | ||
| 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 详见冀建城〔1994〕6号文件、冀建城〔2015〕43号文件。 | ||
| 三 | 水利部门 | |||||
| 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冀财非税〔2025〕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
| 四 | 农业农村部门 | |||||
| 8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冀牧渔(管)字〔1989〕第127号,冀牧字(管)字〔1991〕第262号 ,冀牧渔(管)字〔1992〕第110号 | 1.持捕捞许可证的非机动渔船,每只每年征收50-600元,机动渔船每马力征收20-50元; 2.不用船只捕捞作业的大型网具,每套每年征收200-6000元,小型网具、零散作业的每套每年征收50-200元; 3.持专项捕捞许可证作业和外来捕捞作业的,征收标准高于普通捕捞许可证和当地作业的50%-100%。 4.湖淀、水库、河流、湖泊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按使用面积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0.5-2元; 5.从事网箱养殖的每平方米每年征收0.5-2元; 6.从事围网、围堤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1-8元; 7.从事池塘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0.5-8元; 8.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按收购水产品核定价值的1-2%计征。 | ||
| 五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 9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900元/亩。 | ||
| 六 | 卫生健康部门 | |||||
| 10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冀财税〔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3〕655号 | 10元/支。 | ||
| 七 | 人防部门 | |||||
| 1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办〔2009〕5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冀政办字〔2004〕26号,省政府令〔2023〕4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 ||
| 八 | 法院 | |||||
| 12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19〕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号,冀财政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6.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280元。 | ||
| 注:上述涉企收费项目为缴入地方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涉企收费项目参见财政部《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昌黎县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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