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一 | 教育部门 | |||||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冀价行费〔2017〕58号,冀发改公价〔2020〕774号,冀财预〔2010〕131号,冀财预〔2010〕80号,冀教财〔2021〕17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5号,冀发改公价〔2023〕630号,冀政办字〔2025〕44号,秦发改价格〔2019〕80号 | 省级示范园调整为400元/人·月 市级示范园调整为380元/人·月 一类园调整为360元/人·月 二类园调整为320元/人·月 三类园调整为280元/人·月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幼儿园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下浮。 企事业、高校、部队所属幼儿园根据上级补贴(或拨款)情况,向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对应级别收费标准40%的幅度加收。 | ||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冀教财〔2021〕17号,秦价费字〔2017〕20号,秦发改价格〔2022〕400号,秦发改价格〔2023〕482号 | 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可在相应档次学费基础上上浮20%;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住宿费:详见文件 | ||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冀财教〔2010〕25号,冀财教〔2010〕153号,冀教职〔2000〕11号,冀教职〔1999〕10号,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冀教财〔2021〕17号,秦发改价格〔2022〕401号、402号,秦发改函〔2024〕58号、秦发改函〔2025〕5号、秦发改价格〔2025〕391号、392号、393号,秦发改价格〔2025〕435号 | 详见文件。 | ||
| 4 |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冀价行费字〔1997〕122号,冀价行费〔2007〕32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冀财综〔2014〕97号,财综〔2014〕21号,教财〔2020〕5号,冀教财〔2021〕17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 | 详见文件。 | ||
| 二 | 公安部门 | |||||
| 5 | 证照费 | |||||
|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
|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冀价行费〔1996〕92号,冀财综〔2013〕2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 详见文件。 | |||
| ①居民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冀价行费〔1996〕92号,冀财综〔2013〕2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 详见文件。 |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冀价行费〔1996〕92号,冀财综〔2013〕2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 详见文件。 | ||||
|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冀财综〔2014〕31号,冀价行费〔2004〕54号,冀财非税〔2025〕7号 |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
| 三 | 民政部门 | |||||
| 6 | 殡葬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冀价行费字〔2003〕49号,冀价行费〔2006〕3号,冀价行费字〔1999〕28号,冀价行费字〔1999〕38号,冀价行费字〔2005〕38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2号,冀发改公价〔2025〕716号,冀发改公价〔2025〕727号 | 1.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费:按往返计算里程,接运距离10公里(含)以内:接运车辆购置价格10至15万元(含)的每次155元;接运车辆购置价格15至20万元(含)的每次205元;接运车辆购置价格20万元以上的每次560元;接运距离超过10公里后,每公里加收3元;遗体接运时间超过2小时的,在应收费用基础上加收10%; 2.遗体存放(含冷藏)费:组合柜存放每具每日40元,单人单体柜存放每具每日96元;24小时为一日,不足12小时的按收费标准50%收计。 3.遗体火化费:10万元以下平板炉170元/具;10至30万元平板炉200元/具;30万元以上平板炉240元/具;拣灰炉火化费每具710元/具。 4.骨灰寄存费:51元/盒/年,寄存时间不足183的按收费标准50%计收。 | ||
| 四 | 自然资源部门 | |||||
| 7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
| 8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
| 9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 10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5等:75067元/亩、112.6元/平方米; 6等 70067元/亩、105.1元/平方米; 7等 65067 元/亩、97.6元/平方米; 8等 60067元/亩、 90.1元/平方米; 9等 55067元/亩、 82.6元/平方米; 10等 50067元/亩、75.1元/平方米; 11等 45067元/亩、 67.6元/平方米; 12等 40067元/亩、 60.1元/平方米; 13等 35067元/亩、 52.6元/平方米; 14等 30067元/亩、 45.1元/平方米; 15等 25067元/亩、 37.6元/平方米。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
| 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11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税〔2016〕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秦价费字〔2017〕26号,秦价管字〔2018〕137号,昌价〔2017〕25号 |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1.2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5元。 | ||
| 12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昌发改价格〔2024〕2号 | 1.居民3元/户˙月。2.暂住人员2元/人˙月。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按在职职工计算),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除外)按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4元/人˙月。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0.4元/㎡˙月。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星级宾馆、酒店减半)等服务业5元/床˙月。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月。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月。8.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9.运营车辆3.75元/车˙月。10.停车场0.5元/㎡˙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收。 | ||
| 13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 详见冀建城〔1994〕6号文件、冀建城〔2015〕43号文件。 | ||
| 六 | 水利部门 | |||||
| 1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冀财非税〔2025〕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
| 七 | 农业农村部门 | |||||
| 15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冀牧渔(管)字〔1989〕第127号,冀牧字(管)字〔1991〕第262号 ,冀牧渔(管)字〔1992〕第110号 | 1.持捕捞许可证的非机动渔船,每只每年征收50-600元,机动渔船每马力征收20-50元; 2.不用船只捕捞作业的大型网具,每套每年征收200-6000元,小型网具、零散作业的每套每年征收50-200元; 3.持专项捕捞许可证作业和外来捕捞作业的,征收标准高于普通捕捞许可证和当地作业的50%-100%。 4.湖淀、水库、河流、湖泊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按使用面积每年每亩征收资源保护费0.5-2元; 5.从事网箱养殖的每平方米每年征收0.5-2元; 6.从事围网、围堤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1-8元; 7.从事池塘养殖的,每年每亩征收0.5-8元; 8.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按收购水产品核定价值的1-2%计征。 | ||
| 八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 16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900元/亩。 | ||
| 九 | 卫生健康部门 | |||||
| 17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冀价行费〔2016〕99号,冀发改公价〔2023〕655号 | 25元/支。 | ||
| 18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冀财税〔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3〕655号 | 10元/支。 | ||
| 十 | 人防部门 | |||||
| 1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办〔2009〕5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冀政办字〔2004〕26号,省政府令〔2023〕4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 ||
| 十一 | 法院 | |||||
| 20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19〕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号,冀财政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6.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280元。 | ||
| 十二 | 相关行政机关 | |||||
| 21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冀财非税〔2020〕21号 | 1.按件计收: 10件及以下:免费;11–30件(超出10件部分):100元/件;31件及以上:每10件为一档,每档+100元/件。 2.按量计收: 30页及以下:免费;31–100页(超出30页部分):10元/页;101–200页:20元/页;201页及以上:40元/页。 | ||
| 十三 | 相关部门 | |||||
| 22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见《昌黎县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见《昌黎县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昌黎县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0313)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