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前公开  >  执法监督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来源:县卫健局

字体:【  】 【打印】


一、单位简介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所是根据昌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卫生防疫站分设为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昌编字[2005]428号),于2005年11月2日成立,定编30人。自2016年11月26日起,根据昌编[2016]32号文件,职责进行部分调整,更名为 "昌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所"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所是昌黎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在全县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具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职责。
(1)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 公 室:0335-5860574
综 合 业 务 科:0335-5860574
环境卫生监督科:0335-5860580
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科:0335-5860579
医疗卫生监督科:0335-5860578
农村卫生监督科:0335-5860577
职 业 卫 生 科:0335-5860551
卫生监督稽查科:0335-5860575
(2)单位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7号。
二、单位职能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放射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可能导致职业病各种危害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相关档案的建立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传染病防治、综合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负责对全县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2)负责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和有关证件的发放。
(3)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实施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4)负责对违法(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5)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受理投诉举报。
(6)承担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县卫健局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投诉举报范围
昌黎县辖区内发生的涉及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和医疗执业、计划生育等方面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四、投诉举报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证据。
(3)投诉举报人提供了必要的个人资料。
五、投诉举报方式
电话:0335-5860574(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举报)
0335-5860575(执法人员违法违规举报)
信函:昌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所
(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7号)
邮编:066600
电子邮箱:clxwszfds@163.com
传真:0335-5860574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