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填报人:井立新 审核人:张永刚 填报时间:2019.5.17
序号 | 调整事项 | 调整类型及理由 | 备注 | ||||||
权力名称 (子项)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调整 类型 | 调整 理由 | ||
1 | 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新增 | 机构改革 | |
2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新增 | 机构改革 | |
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新增 | 机构改革 |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新增 | 机构改革 |
说明:调整类型填写:新增、承接、取消、下放、变更权力类别。调整理由填写:调整的具体依据。
公共服务事项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填报人:井立新 审核人:张永刚 填报时间:2019.5.17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教育和体育局热线 | 教育政策方面问题接转或咨询 | 办公室 | 0335-2022693 |
2 | 义务教育招生咨询服务 | 小学入学政策咨询,小学升初中政策咨询 | 基础教育股 | 0335-2022373 |
3 | 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 宣传有关职业教育政策;中职学校招生政策解读,接受群众职业教育问题咨询;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0335-2980559 |
4 |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 高考、中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文化课笔试)等招生考试政策咨询解答 | 办公室 | 0335-2022693 |
5 | 幼儿教育与特殊教育政策 咨询服务 | 接收群众有关幼儿入园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政策咨询 | 基础教育股 | 0335-2022373 |
6 |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 学生资助政策解读;学前教育、义教阶段、普通高中、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职中等学校相关资助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0335-2020297 0335-2980559 |
7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向社会开放县级公共体育设施。 | 体育股 | 0335-2022687 |
8 | 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 指导开展各类全县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倡导和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民健身。 | 体育股 | 0335-2022687 |
9 | 举办县级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 | 组织举办昌黎县中小学生篮球、排球、棋类、乒乓球田径等比赛,促进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 | 体育股 | 0335-2022687 |
附件:4.权力目录清单填报表
权力目录清单填报表
单位(公章):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 |||||||||
填报人: | 井立新 | 审核人: | 张永刚 | 填报时间:2019.5.17 | |||||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办学机构的审批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 筹备期3年 | 免费 | |
2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教育和体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个人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3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 社会组织 | 3个月内 | 免费 | |
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教育和体育局 | 办公室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 11个工作日 | 免费 | |
5 | 行政许可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和体育局 | 教师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个人 | 30个工作日 | 免费 | |
6 | 行政许可 | 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
7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3个月内 | 免费 | |
8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 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办学;退还费用、罚款。 | |
9 | 行政处罚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行政处罚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1 | 行政处罚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限期整顿;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2 | 行政处罚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其他专业证书的行为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基础教育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无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13 | 行政处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法乱纪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无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 | 行政处罚 |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学校 | 无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5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教师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至二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个人 | 无 | 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
17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未按照法律规定,谋取不合理回报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8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账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9 | 行政处罚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个人 | 无 | 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20 | 行政处罚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 个人 | 无 | 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无 | 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基础教育股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无 |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基础教育股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无 | 警告、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无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无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6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教育督导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教育和体育局 | 办公室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无 | 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
28 | 行政给付 | 帮困助学给付 | 教育和体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基建办)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 | 学生 | 无 | 不收费 | |
29 | 行政给付 | 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助学金给付 | 教育和体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基建办)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 学生 | 无 | 不收费 | |
30 | 行政给付 | 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给付 | 教育和体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基建办) | 《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冀教财[2004]30号) | 学生 | 无 | 不收费 | |
31 | 行政给付 | 学前贫困幼儿资助金给付 | 教育和体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基建办) | 《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 学生 | 无 | 不收费 | |
32 | 行政给付 |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路费给付 | 教育和体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基建办)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 | 学生 | 无 | 不收费 | |
33 | 行政给付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初审 | 教育和体育局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基建办)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成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 | 学生 | 无 | 不收费 | |
34 | 行政裁决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教师 | 30日 | 不收费 | |
35 | 行政裁决 |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裁决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 教师 | 30日 | 不收费 | |
36 | 行政奖励 |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及评优评先奖励 | 教育和体育局 | 人事股 教师教育股 基础教育股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第四条第十五款; 《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第四条第八款;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第七条第13点 | 教师 | 无 | 不收费 | |
37 | 其他类 | 教育教学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 教育和体育局 | 教育督导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 学校 | 无 | 不收费 | |
38 | 其他类 | 民办学校终止后的办学许可证收回和印章的销毁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 民办学校 | 无 | 不收费 | |
39 | 其他类 | 民办教育执法 | 教育和体育局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2款、第16条 | 民办学校 | 无 | 不收费 | |
40 | 其他类 |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检查 | 教育和体育局 | 秘书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 教师 | 无 | 不收费 | |
41 | 其他类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教育和体育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 学校 | 无 | 不收费 | |
42 | 其他类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教育和体育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 学校 | 无 | 不收费 | |
43 | 其他类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 教育和体育局 | 教育督导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2款、第20条 | 学校 | 无 | 不收费 | |
44 | 其他类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教育和体育局 | 昌黎县语言文字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个人 | 冀价行费(2004)57号,学生25元/人·次其他人员50元/人·次,证书工本费5元/本 | ||
45 | 其他类 |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 教育和体育局 | 昌黎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个人 | 冀价行费[2014]90号150元/生 | |||
46 | 其他类 | 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 | 教育和体育局 | 昌黎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个人 | 冀价行费〔2012〕4号85元/生 | |||
47 | 其他类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 教育和体育局 | 昌黎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个人 | 冀价行费(2010)40号,文化课8元/科,实践课5元/科 |
附件:5.责任清单填报表
责任清单填报表
单位(公章):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填报人:井立新 审核人:张永刚 填报时间:2019.5.17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全面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达到规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普法、行政执法、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 负责掌握全县教育体育工作全面情况,开展教育、体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 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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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办理局机关重要政务工作 | ||||
负责教育和体育局综合性会议的有关事项;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 | ||||
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对外宣传、上传下达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 ||||
负责行政督查督办 | ||||
负责机关综合治理、系统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普法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办理等综合协调工作 | ||||
承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负责机关接待服务、车辆管理、保密、机要通讯等工作 | ||||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2 | 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教育与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 负责全县教师的师德建设工作 | 教师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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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校本研修工作的研究指导,承担各级各类培训 | ||||
负责建设中小学专业发展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基地 | ||||
负责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人才的选拔、管理、协调工作 | ||||
负责培养、选拔、考核、管理骨干教师队伍,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 ||||
负责规划和建立学历达标体系,完成学历达标、提高工作 | ||||
负责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证注册工作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3 | 推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管理全县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依法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 负责管理成人及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 |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及改革工作 | ||||
统筹规划职业学校专业结构布局调整和实训基地建设 | ||||
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改革调研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招生政策,协助招生办做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 ||||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 ||||
负责提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层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校、各类短期培训机构的审批意见及日常管理工作 |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职业学校资格证书考试及就业指导工作 | ||||
统开展农村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的各类培新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4 | 负责管理全县教师和体育人事人才工作;负责全县教师的聘用、调配、档案管理、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规划指导全县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 人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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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直属单位、各学校副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察选拔、考核任免、管理以及局机关股级以下干部的考察选拔和考核工作; | ||||
协助县委组织部完成副科级以上校级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 | ||||
做好学校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工作; | ||||
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中小学校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知识分子工作; | ||||
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 | ||||
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 | ||||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政工师的评聘工作; | ||||
负责教职工奖惩工作; | ||||
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 ||||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各学校干部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工作; | ||||
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和学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5 | 负责教育、体育事业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做好教育经费需求测算,向县政府提出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的建议;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财产管理;搞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规划设计与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抓好学校标准化建设;监督和指导全县教育和体育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 拟定全县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县教育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工作 | 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股(基建办) | |
负责全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和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工作 | ||||
拟定教育系统物资配备计划,管理、指导并监督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拟定上级下达的教育基建专款投资计划 | ||||
承办国内外对教育基建方面的捐款、捐赠项目的实施 | ||||
提出上级下达的教育事业费专款使用建议计划;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含人员经费)的投入和执行情况 | ||||
负责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负责教育集中支付中心工作,监督管理教育系统的财务工作,编报汇总审核教育系统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 ||||
管理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指导教育和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
负责全县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 ||||
负责秦皇岛专项资金网络监督平台县级涉教信息管理工作 | ||||
负责指导全县学前幼儿资助金、初中贫困寄宿生困难补助金、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大学新生路费补助金的评定、审核、上报及发放工作 | ||||
负责免费教科书结算工作 | ||||
负责全县城市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使用工作 | ||||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6 | 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指导与协调,负责规范全县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的管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劳动实践、法治、科技、国防等教育工作;制定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 | 负责全县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学前教育发展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 | 基础教育股(幼儿教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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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普通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检查国家课程标准的实施、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 | ||||
制定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方法措施;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工作;会同规划部门制定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负责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指导中小学校规范使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 ||||
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审核与验印工作 | ||||
负责民族教育及中小学外事工作 | ||||
负责基础教育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的拟定,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 ||||
提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审批意见 | ||||
负责全县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的拟定,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 | ||||
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法治教育工作;德育先进集体、个人的推荐、评选、奖励及德育队伍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学校德育科研和校外场所建设、学生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 | ||||
指导中小学校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有关文件的拟定和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参加省内外竞赛、交流等活动;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7 | 研究全县体育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拟定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体育外事和体育社团工作,推动全县体育场馆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 | 研究全县体育发展战略,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 体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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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体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
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 | ||||
指导开展全县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全县性体育社团工作;承担有关体育竞赛的审批工作,负责省内重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 | ||||
负责制定全县体育竞赛制度;协调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体育科研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 ||||
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的管理工作 | ||||
负责体育统计工作 | ||||
负责全县体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8 | 负责指导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对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承担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县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 |
研究、制定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督导的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 | ||||
监督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对各类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督查、指导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培训督学人员 | ||||
及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的有关督导任务 | ||||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指导推广普通话,组织语言文字测试工作 | ||||
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 ||||
9 |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 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日常工作职责 | 秘书组(教育工委办公室) | |
综合、协调、办理教育工委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 ||||
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行政监察、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工作 | ||||
负责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
10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各相关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