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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1日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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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与考评机制,构建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活动和执行警务警令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本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时间内容是以当年11日至1231日被考评单位的执法活动和执法警务警令情况;考评方式包括网上实时考评和个案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建东局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张伯宇副政委任副组长,指挥中心、政治处、纪检、督察、法制、警务保障室、信访、刑警、治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大队,负责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应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单位,由被考评单位的 "一把手" 在反馈的结果上进行签字予以确认;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考评机关可以视情组织复核,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核的单位。

第三章 网上实时考评

第六条 网上实时考评是指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进行网上即时动态考评。

第七条 考评范围是对全部执法流程、执法环节和执法结果的即时监督管理,实现执法管理的流程化、常态化、信息化,防止执法安全事故和执法不规范行为发生。

第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每日应通过执法办案系统,查询前一日本单位刑事报警案件立案和行政报警案件受理情况。对报警内容逐起核查,对明显存在犯罪事实,但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应要求接处警单位说明未立案原因;对行政案件未及时受理的,应当予以督促。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每日应通过执法办案系统重点对本单位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延长拘留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释放、撤案、侦查终结,行政案件决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调解结案、终止调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第十条 县级公安法制部门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发现存在的执法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法制部门在案件审核时要做到 "四不" ,即无接处警录音录像的案件不予审核,未经法制员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不予审核,不在执法场所办理的案件法制部门不予审核,未在网上流转的案件法制部门不予审核;办案单位要做到 "六个必录" ,即逢警必录、逢查必录、逢审必录、逢接访必录、逢现场必录、逢督察必录。各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加强网上执法办案六项硬性措施》,即法律文书一律网上生成、考核数据一律网上统计、评查检查一律网上调卷、监督审核一律网上进行、案件结案一律 "一案一盘" 、网上办案工作落后一律 "一票否决" 。

第十二条 网上实时执法考评中,发现案件长期未有进展,属民警不作为的、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或不属客观原因不予整改的,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对有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法制部门每日应将网上执法实时考评工作情况在本局公安信息网 "执法质量考评晾晒平台" 进行晾晒,同时对每项执法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网上实时展示,增强执法质量考评的公开性,激发民警严格执法的主动性。

第十四条 县级公安法制部门每季度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案件范围抽查全局案件进行专项考评,成绩记入该被考评单位的考评档案。

第四章 个案考评

第十五条 个案考评是县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办案部门办理的个案进行的考评;个案考评采取网上调取案件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个案考评范围包括:个案监督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及县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随机进行考评的其他案件。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每月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案件范围进行抽查,发现尚有其他执法问题或者办案单位未对本局监督人员提出的执法问题进行整改的,在本局公安信息网 "执法质量考评晾晒平台" 中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个案考评中提出的执法问题,办案单位已整改的,法制部门对该执法问题不重复考评扣分,个案考评中新发现的问题按考评标准扣分,网上实时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未扣分的且在个案考评中仍未整改的,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个案考评实行季通报制度,个案考评成绩记入原办案单位的考评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得分在90分(含)以上,无其他不适合评为优秀的严重问题的,评定为优秀。

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不满90分(不含),评定为达标。

不满60分(不含)或得分在60分(含)以上但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评定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被考评单位在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民警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公安机关过错导致被审查人员自杀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

(三)因不作为或其他重大执法问题,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报批评的;

(四)监管场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

(五)因拒不出庭应诉或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的;

(六)考评机关及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被考评单位存在不能评为优秀的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不达标:

(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

(二)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三名(含)以上被监管人员脱逃的;

(四)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人员死亡、多人重伤的重大事故的;

(五)民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七)因执法不当造成群众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败诉、复议被撤销、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民警违法违纪以及控告、申诉、投诉、信访案件的考评,不受考评年度时间的限制。如当年度没有做出处理结果,待做出处理结果后,从做出处理结果的年度减分,确定考评结果档次。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案例点评、现场指导,下发预警通报、责令整改意见,组织培训等形式,及时进行整改;对执法问题较多、执法质量较差的单位,要限期改变落后面貌,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帮助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重点内容,切实解决整改不到位问题。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奖惩措施,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制作牌匾、证书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多年考评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记功、嘉奖。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涉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对有关领导和执法民警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六条 把执法质量考评与队伍管理相结合。在干部任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把执法质量作为重要考核依据,真正使执法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得到表彰奖励、提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评机关要对考评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考评制度和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考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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