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向本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由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局秘书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335-2984270。
第五条 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亲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 本局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
第七条 建立回访制度。对社会反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案例,由相关股室进行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意见。
第八条 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