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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民主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来源: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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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民主评议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第三条 行政执法民主评议对象为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评议主体为社会各界群众。

第四条 教育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事项是否依法公开,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是否合法适当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六)应当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民主评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二)评议表评议。群众可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评议表,对行政执法实施评议;

(三)其他评议方法。

第七条 评议考核方法:实行部门、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

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教育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股室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行政职能股室对本股室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

考核结果与 "评先选优" 挂钩,被评为良好以上的股室(或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股室(或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 评议标准

(一)对股室评议标准

l.按要求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

2.按要求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3.按要求及时完成法规、规章调研和征求意见。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

5.按规定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

6.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7.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

8.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9.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

(二)对个人评议标准:

l.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

7.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

8.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被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条 限时反馈民主评议意见和建议。被评议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在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评议主体。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股室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评议主体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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