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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3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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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办理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2号令)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指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三、承办机构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四、服务对象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五、实施条件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
  六、实施程序
  1、电话投诉,12315记录分送;
  2、来人来函投诉,直接记录分送;
  3、分送后皆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七、需提交的材料
  消费者的姓名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投诉的日期等。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十、咨询方式
  直接拨打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电话:0335-2020315。
  十一、其他事项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投诉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消费者投诉调解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下消费者协会首先受理,被诉经营者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
  四、申请条件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五、申请材料
  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六、基本流程
  1.消费者到有管辖权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提出投诉并提交相关投诉材料。
  2.消费者协会审查投诉方和被诉方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决定是否受理。
  3.对已受理的投诉及时调查,充分听取争议双方陈述,严格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
  4. 组织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制作终止调解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渠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延长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东侧消费者协会办公室
  2.电话咨询:0335-2020315。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档案资料查询
  二、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四、办理对象
  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五、申请材料
  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六、基本流程
  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所
2.电话咨询:0335-2024042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二、办理依据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三、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四、办理对象
  各组织、个人、律师事务所。
  五、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查询人员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与被查企业名称相符的立案证明。
企业及关联单位查阅档案需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本企业(关联单位)介绍信。
个人股东、董事、监事查阅档案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本企业(关联单位)介绍信。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六、基本流程
  各组织、个人、律师事务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提交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电话咨询:0335-2024042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争议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合同争议调解
  二、办理依据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79号令公布,1997年11月3日起施行)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股
四、申请条件
  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
  五、申请材料
1.书面调解申请。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2.合同副本
  六、基本流程
  1.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2.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审核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各方意见,做好调解笔录。
  4.调解成立的签订调解协议或者附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
  2.电话咨询:0335-2024042
  十、其他事项
  无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标准查询
二、办理依据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加强标准化研究服务机构建设,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建成具有强大辐射功能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设统一的标准信息平台,汇集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和社会组织、企业标准信息,依法公开标准信息内容,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可靠、有效的标准信息服务。探索建立标准制定、实施、推广、统计、评估、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河北标准信息网
四、申请条件
需查询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五、申请材料
六、基本流程
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2.电话咨询:0335-2024042 
十、其他事项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计量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四)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五、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六、基本流程
  1、纠纷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调解启动后,于调解7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计量纠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又提请仲裁、复议、诉讼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终止。
  5、调解达成协议的,组织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终止行政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2.电话咨询:0335-2024042
十、其他事项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检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计量检定、校准、检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昌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四、申请条件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五、申请材料
《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六、基本流程
1、申请:(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大批量双方协议规定)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咨询:0335-2024042
九、其他事项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承办机构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四、申请要件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卡(移动式)》(一式3份)(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填表内容应打印,不能有空白);
(2)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营业执照(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适用于需安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安全阀、压力表校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医用氧设置批准书(适用于医用氧舱);
(9) 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原件(适用于改造和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
(10) 标有注销标记的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压力容器,提供原件存档);
(11) 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进口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不适用于新投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首次使用登记)(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 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报告(适用于移装压力容器);
(14) 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适用于租赁或承包场所使用且使用单位确定为承租或承包方的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 压力容器全部移交文件(适用于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压力容器)。
注:
1.办理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不需要提交上述第(5)项资料。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卡》。
(二)气瓶使用登记
(1)《河北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私人车辆需签字,填表内容应打印);
(2) 机动车登记证书(绿皮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车用气瓶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车用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5) 车用气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
(6) 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
1.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
2.《河北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三)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起重机械类)一式3份(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填表内容应打印,不能有空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仅适用于需要进行监检的起重机械);
(5)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起重机械需提供此报告);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名录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如提供人员的证件,需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聘用单位栏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轻小型起重设备无需取得司机作业人员证;
(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起重机械类)。
(四)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大型游乐设施或客运索道类)一式3份(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填表内容应打印,不能有空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相关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聘用单位栏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
(5)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聘用单位栏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
(7)相关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大型游乐设施或客运索道类)。
(五)锅炉使用登记
(1)《锅炉登记卡》一式3份(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填表内容应打印,不能有空白);
(2)锅炉总图(加盖设计审核印章,验原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仅适用于进口锅炉);
(4)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
(7)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原件1份,登记机构存档用,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8)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锅炉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于移装的旧锅炉,提供原件存档);
(10)检验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锅炉需提供此报告)。
注:
1.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不需要提交上述第(4)(6)(7)项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
2.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可以包括设备所属200米以内的压力管道,但需检验机构与锅炉一同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所含的压力管道。
3.《锅炉登记卡》。
五、办理时限:5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并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限进行全面检验。全面检验周期按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每五年一检,铁路罐车每四年一检;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汽车罐车每三年一检,铁路罐车每两年一检,罐式集装箱每两年半一检;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介质组别为A类的(天然气、氢气、煤层气)首次检验为三年,定期全面检验为每五年一检,介质组别为B类的(氮气、氦气、氩气、氖气、空气)首次检验为三年,定期全面检验为每六年一检。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因出租车、公交车、驾校教学用车运营在公共场所,使用的车用气瓶重装次数频繁,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二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当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应随车报废。
八、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办公电话:0312-45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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