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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2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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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二条 重大决策由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三条 法制督察股负责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条 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下达责令改正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审定机关重大活动事项和重大建设项目;

(五)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讨论干部录用、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和监督等问题。

(六)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大额度经费开支及市政公用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与上位法相违背。

(三)听取意见。对涉及民生的管理政策出台和行政决策等综合性事项,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规划制定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成立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议小组,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法制督察股股长任副组长,各执法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责令改正事项由各执法队伍决策。行政处罚事项先报局法制督察股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立案、调查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局案件审议小组决策。

第六条 重大事项进入决策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根据重大事项内容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根据重大决策内容会议由书记或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书记或局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书记或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根据决策内容不同由书记或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局属单位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由书记或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作出再次审议决定,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书记或局长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八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九条 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由书记或局长确定。

第十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全局干部会议、文件、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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