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镇何家庄村村民何淑艳因与丈夫薛忠良离婚,根据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322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2016)冀0322民初214号及昌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322执第785号,将位于昌黎镇何家庄村东房屋过户到何淑艳名下。薛忠良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昌集建(2002)字第232423号,登记面积167平方米,现转让方与受让方房产交易事项已完成,权属证号1700348号。现何淑艳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昌黎县人民法院强制将昌集建(2002)字第23242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到何淑艳名下。
经审核,材料齐全,我局拟依法为何淑艳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