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为张玉清办理农村宅基地转移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批前公告
昌黎镇二村村民张玉清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5)昌执字第842号、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昌执字第842号之四、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昌执字第842号之五、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昌执字第842号之六、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秦民再终字第66号,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5)昌执字第842号,将位于昌黎镇二村新甸153号的房屋过户到张玉清名下。周贵民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集建(昌)字第229999号,登记面积179.2平方米,现转让方与受让方房产交易事项已完成,权属证号1200072号。昌黎县人民法院强制将集建(昌)字第229999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到张玉清名下。
经审核,材料齐全,我局拟依法为张玉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