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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019年)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  来源:县旅游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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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部门公章: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报送时间:20191218

部门承办人:

承办人联系电话:0335-2885759

一、部门概况--------------------------------------------------3页

二、执法依据--------------------------------------------------3-4页

三、主要职责--------------------------------------------------4-5页

四、领导岗位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5页

五、执法处室或执法机构职责-----------------------------------5-22页

六、执法标准--------------------------------------------------22-23页

七、执法责任确定----------------------------------------------23页

八、组织保障--------------------------------------------------23页

一、部门概况

根据中共昌黎县委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字20191号)、中共昌黎县委办公室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1925号)精神,组建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加挂昌黎县文物局牌子。下设办公室、产业发展股、公共服务股、市场和安全监管股、宣传招商股、财务股6个内设机构。有图书馆、文化馆、艺术团、文研所、文化和旅游监察大队5个下属事业单位。。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机关编制21名,(行政编制10名,锁定事业编制1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本系统现有干部职工251名,其中在职职工100人(包括事改企)(干部身份49人,工人身份51人),离退休人员151人。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 行政法规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自 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自2008年7月22日施行)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6)《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自2011年3月19日修订)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自1993年105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9)《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5月1日施行)

10)《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

3、 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部门规章

1)《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自1994年2月3日起施行)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6)《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7)《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4年12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8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办字201925号,2019325日公布)

(一)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昌黎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产业。组织实施旅游、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广告播放,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十一)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资产普查、登记、评估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文物修缮工作,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业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本地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股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

对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昌黎县旅游文广局依法行政即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文物执法第一责任人。

)文物研究保护管理所所长岗位职责

旅游文广局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文保所的全面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组织学习文物保护知识。组织文物执法;田野考古调查、勘探;组织馆藏文物的保管研究;民间流散文物的保护与征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等项内容。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文化和旅游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

旅游文广局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一)文化和旅游监察大队

文化和旅游监察大队为县旅游文广局内设机构,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与管理工作。该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共116个项目

1、文化行政处罚权:共116项

1)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

2)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印刷业经营者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7条

(3)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

4)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

5)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0条

6)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

7)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2条

8)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3条

9)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 "样本" 、 "样张" 戳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4条

1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

11)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0条

12)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

13)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14)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

15)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

1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

18)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1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

20)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

21)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22)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4条

2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5条

24)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6条

25)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

26)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际" 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8条

27)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9条

28)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0条

(29)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3条

30)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6条

3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8条

32)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9条

33)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0条

34)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35)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

3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37)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

38)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3条

39)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

40)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6条

41)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

42)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8条

43)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34条

44)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35条

45)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36条

46)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39条

47)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或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40条

48)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41条

4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42条

50)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43条

51)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44条

52)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9条

53)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含有禁止经营内容的艺术品的,经营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0条

54)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1条

55)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没有遵守以下规定的处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没有遵守以下规定的处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2条

56)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3条

57)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3条

58)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

59)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

60)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

61)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

62)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

63)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

64)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

65)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

66)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

67)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6条

68)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8条

69)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第三款

70)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

71)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9条

72)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对奖品目录不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没有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对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30条

73)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31条

74)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没有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32条

75)娱乐场所不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没有注明 "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33条

76)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34条

77)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

78)(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

79)(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

80)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

81)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9条

82)(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

83)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1条

84)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

85)(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6条

86)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7条

8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处罚种类: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8条

8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9条

89)(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0条

9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1条

9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2条

9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4条

93)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5条

9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6条

9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7条

96)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9条

9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60条

98)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61条

99)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62条

100)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63条

10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9条

10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条

103)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

10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

10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

106)违反本条例规定,车友会、俱乐部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河北省旅游条例》第50条

107)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河北省旅游条例》第52条

108)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处罚种类: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河北省旅游条例》第54条

109)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1条

110)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

111)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

112)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

113)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

114)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6条

115)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7条

116)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8条

(二)文物研究保护管理所

1、文物行政处罚权:共12项

1)对违反以下条款的行为进行处罚: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或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7、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对违反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或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或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六十八条

(3)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或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或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或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条

4)对违法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一条

5)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七十四条

(6)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7)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8)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五十六条

(9)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五十八条

(10)对擅自占用文物建筑或变更使用权的;或在文物建筑范围内堆放污物、危险品的;或扰乱古文物遗址文化层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拓印、复制、拍摄文物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河北省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1)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气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周围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河北省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2)对文物修缮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文物修缮,改变文物原状的;或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迁移、拆除文物建筑的;或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造成文物损坏的;或在建设工程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的;或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或者拓印、复制、拍摄文物,造成损坏的;及其他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造成文物损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河北省文物保护实施条例》三十九条。

2、文物行政许可权:共4

(1)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

(2)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

(3)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6条;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

(三)岗位职责

1、文物研究保护管理所岗位职责

负责本县境内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工作职能包括:文物执法;田野考古调查、勘探;馆藏文物的保管研究;民间流散文物的保护与征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等项内容。

2、文化和旅游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 "伪基站" 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 "扫黄打非" 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法权益的责任;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络、督查督办等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明察暗访;负责查处旅行社及导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组织 "不合理低价游" 、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黑社" 、 "黑导" 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 "黑车" 、 "黑店" 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旅游地演出、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等文化经营活动的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

1)文物研究保护管理所受昌黎县旅游文广局委托作出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许可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以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各许可实施主体不得设定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等规定。

3、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合法

1)县旅游文广局内设机构或者下属行业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和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进行公示。

4、行政许可决定合法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二)行政处罚标准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合法

1)文化和旅游监察大队受昌黎县旅游文广局委托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处罚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以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得设定有关行政处罚项目、条件等规定。

3、 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1)县旅游文广局内设机构或者下属行业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和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进行公示。

4、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 1)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5、符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执法责任确定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旅游文广局要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机构,实行 "行政一把手" 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执法权责明确。掌握应负责执行的和赋予本级行政机关一定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具体执法权限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监督机制完善。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健全,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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