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 | |||||
一、部门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各项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各项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法制方面工作 | 法制股、相关业务科室 | ||
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 管理股 | ||||
2 | 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容貌秩序管理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组织开展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和样板街道打造;负责城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监督城市区施工工地容貌秩序;负责城市区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调公安、建设部门规划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负责 "门前五包" 监管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发布审批登记并搞好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建筑物外墙、空间等各类灯饰的开启进行监督管理,对沿街门面的装饰装修改变房屋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
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容貌秩序管理标准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和样板街道打造;负责城市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城市区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城市区施工工地围挡设置秩序;指导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立面保洁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调公安、建设部门规划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负责 "门前五包" 监管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发布审批登记并搞好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建筑物外墙、空间等各类灯饰的开启进行监督管理,对沿街门面的装饰装修改变房屋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 管理股 | ||
3 | 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负责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城区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指导建制镇(乡)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参与城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容环卫配套工程项目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医疗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以及对综合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冬季清雪工作及 "全民洗城" 活动。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城区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推进环境卫生市场化改革;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容环卫配套工程项目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市医疗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以及对综合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指导建制镇(乡)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城市冬季清雪及 "全民洗城" 工作;负责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及行政事业费用的收缴工作;负责局安全监管工作。 | 管理股 | ||
4 |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违反餐厨垃圾废弃物管理、运输、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 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巡查及处罚 |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负责违反餐厨垃圾废弃物管理、运输、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 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巡查及处罚 |
法制股 | ||
5 |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装原煤、焚烧杂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危险废物,未经处置直接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中产生残余物、渗出液,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装原煤、焚烧杂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危险废物,未经处置直接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中产生残余物、渗出液,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制股 | ||
6 | 行使工商管理、食药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渣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
行使工商管理、食药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渣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
法制股 | ||
7 | 数字化城管指挥,实施对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的实时监控, "12319" 便民服务热线及社会各媒体关注的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 负责数字化城管指挥,实施对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的实时监控, "12319" 便民服务热线及社会各媒体关注的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 ||
8 | 受理城市管理案件的申诉、调解;对本单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和行政执法方面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做好在城市管理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 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案件的申诉、调解;对本单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和行政执法方面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做好在城市管理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 法制股、相关业务科室 | ||
9 | 县域内纳入城市区管理的各类开发园区、旅游景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 负责对县域内纳入城市区管理的各类开发园区、旅游景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 管理股 | ||
10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办公室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法查处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张某在沿街门店外墙喷涂制制证件的小广告,被城管人员发现,对其进行询问后,其内容时间伪造证件行为,将张某移交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 | ||||
2 | 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核准书面申请、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和拆除方案;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位于城市街道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因城市拆迁规划要求拆除,在拆除前需环保局出具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同时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县环保分局 | 核准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和拆除方案;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 ||||
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3 | 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查处 | 县公安局 |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