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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来源:两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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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政府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关,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等情形。

经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 对乡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辞退等种类。

第五条 对乡镇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定义、原则、范围、责任区分、责任主体、责任形式、适用责任、责任追究程序、执行与监督等适用《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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