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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7日  来源:荒佃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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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依法行政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行政行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乡镇政府投诉举报。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三条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向监察机关举报、向信访部门反映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条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五条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工作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六条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及时整理归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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