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镇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法年度工作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5日前向镇政府和县司法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三条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罚没收入情况等);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年度执法工作报告应在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关,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等情形。
经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 对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辞退等种类。
第五条 对镇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定义、原则、范围、责任区分、责任主体、责任形式、适用责任、责任追究程序、执行与监督等适用《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充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管负责人应积极与上级部门及法律顾问等沟通联系,协调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第三条年初综合行政执法队长应当组织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
第四条 学习培训内容为依法治国理论、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及行政执法实务等内容。
第五条学习培训采用讲座授课、研讨交流、考核测试等形式,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学习笔记,学习笔记情况列入年终执法评议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在职学习,支持、鼓励参加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相关新法律法规颁布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依法行政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本镇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行政行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镇政府投诉举报。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三条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向监察机关举报、向信访部门反映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条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五条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工作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六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及时整理归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法治意识,稳步和谐推进执法工作,根据 "谁执法谁普法" 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案释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行政执法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工作规定,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对可能造成当事人对本单位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四条
第五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本镇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六条
第七条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等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
第八条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九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以案释法;
(四)积极开展知识竞赛、知识下乡、论坛、报告会、演讲会、研讨会、事故案例分析会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备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将重大处罚案件报送县司法局,以接受法律审查的监督方式。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3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镇政府应及时告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第五条如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或不当的,县司法局出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县司法局。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年检培训考试等活动按照上级行政司法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遗失人通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条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行政司法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本镇行政处罚相关执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三条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认真负责,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四条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由行政执法队长负责,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上报。
第五条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一般分为上半年统计和全年统计。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
第六条行政执法统计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次数、执法人员数、案件举报数、受理数、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镇上半年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当年的6月10 日前填好并报送,全年的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当年的12 月10日前填好报送,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填好报送,相关内容形成统一材料上报县司法局。
第八条其他日常需要统计上报的执法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按时上报。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主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形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镇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评议考核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治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投诉情况;
(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条行政执法考核时间为每年年终评议考核一次,考核分值采取日常监督考核分值(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分值(70分)相结合,满分为100分的考核标准。
(一)日常考核主要分值根据平日的工作交流情况、报送备案资料、上报工作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记载、统计和考核工作情况赋分;
(二)集中考核分值根据集中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赋分。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还应征求外部意见,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电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社会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六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被省、市、县评为先进的,加5分;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且成绩较突出的,加5分;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创意,且有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加5分。
第七条行政执法考核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二)良好:综合得分80-89分;
(三)合格:综合得分70-79分;
(四)不合格:综合得分低于70分。
第八条实行年度考核上岗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年检。对连续二年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及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文书格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禁止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和增加文书种类。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时,必须按规定携带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原则上要做到一案一卷;各类案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
第四条按照 "谁办理谁制作" 的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由案件承办人及时组卷,并于结案后五日内将执法案卷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队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并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定程序另案实施行政处罚,应重新收集有关案件材料另案立卷,原案案卷和案卷序号保留不变。
第六条非文书载体性的证据(如录音、相片等物证),根据该证据的性质进行整理,按照《xx县XX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案卷装订成册后,按照案卷序号将其装入硬皮档案盒,并在档案盒上标注案卷类别、归档时间、起止卷号、保管期限等项目。
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核审人员应编辑年度卷宗目录,将各案卷封面内容进行编排组合。
第八条以下行政处罚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拟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三)涉外案件;
(四)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的;
(六)其他重大案件案卷需长期保管的。
除上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其他一般程序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长期;简易程序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九条每年6月和12月底对案卷进行一次清理和评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具体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条借、调、阅案卷,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做好登记、签收手续。包括调(阅)人、批准人、借出时间、归还时间,检查有无被拆、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追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较轻、一般、较重、严重)进行划分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处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五)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殊工作时期、特殊活动时期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阶次应当相同。
第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做到严格行政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责任范围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负责管理、维护行政执法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各种信息;
(三)负责依法认定、查处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当事人对行政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六)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明确分解各岗位的执法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岗位执法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职责;
(二)执法任务和目标;
(三)执法权限。
第六条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由镇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或考核不达标的,镇政府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当事人进行批评直至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镇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回避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包括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及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下同 )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 "近亲属" 是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利害关系" 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秉公处理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向镇政府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第六条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下列情况应当实行回避:
(一) 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安排办案任务前,已发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
(二)办理案件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六)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镇主要负责人决定;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审理讨论案件和听证、送达程序,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阅有关案卷,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所承办的行政案件转交给新确定的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回避情形的,造成行政案件办理错误或不良影响的,由镇政府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由镇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组织并负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县司法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四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等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法。
第七条全面监督检查频率一般为每半年一次、全年两次。
第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记录在案,填写《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即刻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在十日内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九条其他监督检查相关内容,适用《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