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做到严格行政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责任范围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负责管理、维护行政执法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各种信息;
(三)负责依法认定、查处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当事人对行政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六)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明确分解各岗位的执法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岗位执法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职责;
(二)执法任务和目标;
(三)执法权限。
第六条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由乡镇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或考核不达标的,乡镇政府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当事人进行批评直至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