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备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将重大处罚案件报送县司法局,以接受法律审查的监督方式。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3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告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第五条如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或不当的,县司法局出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