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全乡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五)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承办机构的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二)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对象、给付依据、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给付事项、给付内容;
(六)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对象、奖励依据、奖励方式、奖励时间、奖励事项、奖励内容;
(七)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对象、裁决依据、裁决方式、裁决时间、裁决事项、裁决内容;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