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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卫生健康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来源: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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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卫生健康领域
1
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2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3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4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卫生健康局
村(居)委会
5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乡镇政府、村委会
6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7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8
配偶死亡证明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9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10
亲子鉴定证明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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