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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项制度汇总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6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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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全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综合股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负责各自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内容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应当在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是指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方式为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条公开执法权限。执法权限是指本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公开内容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开执法程序。执法程序是指本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内容为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二条公开 "双随机" 抽查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 "双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公开内容为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公示内容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开内容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结合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的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等。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按照 "谁执法、谁公开" 的原则,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应当以政务门户网站、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以局发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门户网站主要公开权力、责任、监管清单,服务指南、办事流程,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审批结果等。

局网站主要公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双随机、一公开

政务公开栏主要公开权力、责任、监管清单,服务指南、办事流程等。

局发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法规文件汇编及通告公告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公示机制

第二十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制作公示内容,并交由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报局领导进行审核,对拟公示的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局法制综合股结合全县 "放管服" 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局法制综合股应当根据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由法规股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法制综合股报请领导审核后,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局办公室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七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八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 "双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本局加强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局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执法机构及负责人、承办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文书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等审批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文书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等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利用文书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局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法制综合股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立 案

第七条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十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 "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

第十一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三条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名称、数量,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 "行政处罚建议" 的《行政处罚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综合股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法制综合股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第十九条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综合股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三)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登报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局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四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行政许可记录规则

第三十五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2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三十六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八条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办案机构每年7月30日前向法制综合股移交上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次年1月31日前移交下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

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整理行政许可材料并建档案。每月两次将行政许可档案移交局办公室保管。

第四十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监督责任

第四十二条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重大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各股室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综合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各股室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许可项目

(三)经听证程序或召开座谈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四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对公民处500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各股室队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队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综合股进行审核。

第七条局法制综合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各股室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综合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各股室队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局法制综合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承办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局法制综合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局法制综合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各股室队对局法制综合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综合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法制综合股审核后,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相关资料报县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股室队的承办人员、法制综合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局法制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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