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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司法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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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音像记录设备能正常运作,更好发挥其作用,为审计执法服务,根据《昌黎县司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县司法局各股室(中心)。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用于执法音像记录的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第四条执法过程中所用音像记录设备应统一编号造册登记管理,购买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通过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音像记录设备由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设专门场所进行存放,存放场所应符合设备的存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保管人员要定期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

第六条非本单位人员及本单位非执法人员不得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人员不得用音像记录设备从事与执法过程记录无关的事项,不得将设备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执法人员如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提前三日向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填写《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申领表》,在申领表中应注明使用人、所在股室(中心)、设备名称、型号、用途、使用时间、归还时间。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交局办公室主管局长审批。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领取音像记录设备时,经局办公室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进行使用。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或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期间,应对音像设备的完好负责,执法人员应了解设备的使用规程,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使用设备,设备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入库。不按使用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的,应当酌情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视频音像电子记录资料,以设备使用者负责其安全,未经主管局长同意,不得随意删除、复制、向其他团体或个人提供或利用媒体、网络向外界发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要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审计项目结束时交股长保存。

第十五条对存储有执法记录的音像记录设备出现故障不得自行拆卸修理,或请他人修理,应按保密载体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对因工作疏忽造成存储有执法记录的音像记录设备丢失,随意或故意删除音像视视频资料的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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