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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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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司法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司法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司法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的审理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措施的审计决定;

(二)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司法局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司法局所在业务股室复核后,报送司法局主管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法制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局相关业务股室(中心)进行沟通。

第八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

(八)其他应依法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主管科室补充重要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司法局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交业务股室(中心)。情况复杂的,经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局机关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股室(中心)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法律专业背景,或接受过法律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局机关每年组织一期法制审核人员业务培训,通过 "互联网+培训" 和案例教学等方式,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局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七条局机关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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