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前公开  >  执法监督

昌黎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县审计局重大事件决策程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县司法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为县司法局提供法律咨询,为县司法局及其行政负责人处理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县司法局政治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县司法局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县司法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对县司法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对县司法局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局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局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县审计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县审计局委托的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六)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审计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可以提请局长召开相关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第九条法律顾问需要以局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时,必须使用昌黎县司法局印章。

第十条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人员配合的,应当通过县司法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局长及其行政负责人报告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所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