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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司法局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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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条 法制培训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体辅导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方法进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确保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第四条 县司法局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法制培训。局党组根据局机关及上级司法机关规定的培训学习要求,将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纳入局机关工作人员总体培训学习制度,组织制订落实年度学习计划。日常学习由各股室自行组织。

第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由局统一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第六条 新参加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执法。

第七条 司法局每年通过 "互联网+培训" 和案例教学等方式组织一期法律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考试成绩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暂时调离执法岗位,成绩合格后再重新上岗。

第九条 鼓励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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