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前公开  >  执法监督

昌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来源:县卫健局

字体:【  】 【打印】

昌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局综合监督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综合监督股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局综合监督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局综合监督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综合监督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承办人员必须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局综合监督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局综合监督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综合监督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综合监督股审核后,提交局长,由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相关资料报县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的承办人员、综合监督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监督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