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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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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保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县局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政府领导。

第六条 县局应制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局属各执法单位与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 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十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主管业务科室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对其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四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五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七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第十八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九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局是昌黎县范围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定主体,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统一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三定" 的工作方案》设定的工作职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将梳理的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合理定岗,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局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据《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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