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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三项制度具体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0日  来源:县旅游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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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促进我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昌黎县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应当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本部门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公开执法权限。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公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十条 公开执法程序。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公开 "双随机" 抽查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 "双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公开内容是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开内容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二)行政检查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等。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 按照 "谁执法、谁公开" 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本部门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本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 应当结合全省 "放管服" 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应当根据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 "双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科室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 本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 本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及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本机关负责人意见。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做好举报台账记录;经审查,不需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按照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好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应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在事先告知程序,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集体讨论程序中,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同时进行录音记录。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用文字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留置送达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经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采取加处罚款等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在相应文书中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十四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对现场检查的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场具体情况、检查结果进行文字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同时进行录音录像记录,不适宜录音录像记录的除外。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十五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交科室管理人员进行储存归档。

第十 音像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管理、维护;要做好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十七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法律责任

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关执法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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