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民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昌黎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下属单位配合局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办公室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局办公室也可以主动介入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交给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局办公室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局办公室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局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局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局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县民政局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局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