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察三001号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制瓶一车间高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2、制瓶一车间部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4人未穿工作服)。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壹万伍仟元共计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