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02 号
被处罚人: 刘XX 性别: 男 年龄: 52 身份证号: 13032419670XXXXXXX
家庭住址:卢龙县石门镇常XX村XX号所在单位: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高危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实施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因素专项辨识。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