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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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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01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0319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高危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实施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因素专项辨识。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4月3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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