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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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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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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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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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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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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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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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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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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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国于2011年10月占用马坨店乡刘林子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建筑,又于2017年11月在院南侧建库房,现房屋建成、库房建成、彩钢棚建成,占用土地面积3.94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457.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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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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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国非法占地搞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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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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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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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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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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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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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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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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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94亩土地;
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柒拾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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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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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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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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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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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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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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