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陆永刚
姓 别:男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130322************
联系电话:151********
地址:昌黎县荒佃庄乡********
当事人经营沧州田园牧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生产的百事达复合维生素B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举报人郭海红信函举报称 "2019年4月12号在(淘宝网)店铺 中科动保 购买毛皮动物专用复合维生素B防治厌食症神经炎白鼻白爪干爪裂爪。订单号:406737856264634360共花费23元。商家将商品交付韵达快递:3102425414211,商家发货后本人于2019年4月14号收到货。收到商品没有兽药的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应属假药。综上所述:商家销售假药。欺诈消费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本人投诉到贵局并依法维权。"
2019年4月25日昌黎县饲料工业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陆永刚兽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有沧州田园牧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生产的百事达复合维生素B 250克∕袋×1袋。生产许可号:饲预(2014)0437;批准文号:饲预字(2014)022071,经由当事人提供及网上核查该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不存在,为假证号。当事人对结果未提出异议。
认定你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举报材料6张,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饲料生产许可证书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事实;
证据三:举报记录、现场检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询问笔录等过程实施了全过程记录。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陆永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四﹚……﹙五﹚……。" 以及《秦皇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试行)》第10项:一般等级,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沧州田园牧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生产的百事达复合维生素B;
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
3.没收违法经营沧州田园牧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生产的百事达复合维生素B 250克∕袋×1袋;
4.并处罚款2700元 。
2019年 5月14 日,本机关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
2019年5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昌牧(饲料)罚〔2019〕1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组织听证。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