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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局关于唐山凌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8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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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管罚〔2019〕察二12

被处罚单位:唐山凌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址: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明尚花苑17-2-502 邮编: 0631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50XXXX5977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未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19 06 1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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